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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110042264612/2023-01835 发文字号 泰岱政发
发布机构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2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4-19
泰岱政发〔2023〕2号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023-04-19 16:21:10     来源: 浏览量:   

图文解读:关于泰岱政发〔2023〕2号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关于泰岱政发〔2023〕2号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视频解读: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部门认真对照落实,及时推进工作。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为目标,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培训宣传。各行政机关要将学习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体系,将《行政处罚法》培训与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有机结合,重点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和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帮助其全面理解、准确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将《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民守法意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有关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以案释法活动。

(二)严格依法设定行政处罚和立法后评估。各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外,不得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种类;违反规定设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认真落实开展行政处罚定期评估制度,对评估发现有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情形的行政处罚规定,要及时提出意见,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报请有权机关予以修改、废止。

(三)细化管辖和立案制度。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按照“谁先立案谁管辖”原则,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案件,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机关。建立健全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严格遵守办案时限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严禁执法辅助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对于已调离执法岗位、辞职、退休等不应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及时注销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交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注销。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及时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机关应当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要着力完善文字记录,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要规范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记录要严格归档、发挥记录作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并且经过听证程序,或者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明确法制审核机构,配齐配强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各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六)落实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原则上凡属《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都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应当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程序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

(七)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行政机关履行告知程序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或者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履行告知程序。符合听证条件的,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细化听证流程,完善听证笔录格式规范,严格落实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体现根据听证作出决定的情况。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查询权和陈述申辩权。

(八)坚持行政执法宽严相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领域、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罚款数额既要遵照处罚裁量基准,又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确保过罚相当。坚决杜绝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普遍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一刀切”执法;坚决杜绝以“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方式取代日常监管的“运动式”执法。推进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要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对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要加大食品药品、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生产安全、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依法快速、从重处罚,要通过缩短各环节办理时限、优化内部流程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但不得违反法定处罚程序。

(九)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使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者分摊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未经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要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要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以罚代管。要严格限制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信息的使用范围,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互动。严格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的通知》(泰政法办字〔2018〕33号),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各行政机关同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案件移送、证据保全、信息互通、协作联动等制度,保障案件双向移交顺畅。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严格遵守罚没制度和执行、送达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面推行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细化电子送达工作流程,行政机关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十二)积极稳妥赋权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向镇(街道)赋予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市级统一部署推进,在报经省政府决定后,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又能够有效承接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各镇(街道)行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身考虑基层需求、承接能力,坚决避免采取“一刀切”式下放行政处罚权。要加强对各镇(街道)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持续开展业务培训,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定期组织下放事项运行情况评估,需要调整的及时动态调整。各镇(街道)要不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做好行政处罚权的承接工作,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规范行政处罚委托。各行政机关拟进行委托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委托事项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要严格依法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同时委托行政机关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书,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指导、监督。

(十四)提升行政执法合力。各行政机关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探索多个行政机关同一时间、针对同一执法对象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调查,防止执法扰民。大力推进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监管和执法,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和统计分析。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有关机关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执法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不得推诿或者拖延。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的重要举措,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把贯彻实施好新《行政处罚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完善行政处罚文书,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做好新《行政处罚法》有关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组织推动和指导监督工作,切实为提升全区行政执法水平助力。

(十六)加强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履行本行业、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系统内的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要适时开展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提升执法办案、文书制作和案卷管理水平,对出现的重大、敏感、群体性执法案件以及引起网络舆情的执法案件,及时跟进监督。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要组织开展好“嵌入式”行政执法监督,就重点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十七)加强队伍建设。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本单位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资格管理,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执法时必须配备全国统一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加强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确保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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