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9110042264612/2024-03930 | 发文字号 | 泰岱政字 |
| 发布机构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文号 | 31号 |
| 有效性 | 失效 | 成文日期 | 2024-07-04 |
图文解读:《泰安市岱岳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规则(试行)》
主要负责人解读:主要负责人“岱”您读《泰安市岱岳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规则(试行)》
媒体解读: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严肃性 岱岳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泰安市岱岳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安市岱岳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规则(试行)
为落实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岱岳区工业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泰自资规字〔2024〕1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载体,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材料。经依法审定的方案,是指导施工图设计、开展相关建设活动的重要依据。应按照审定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不应超出审定方案相关控制要求。
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符合相关调整情形和要求,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适用范围
岱岳区内工业项目(工业项目厂前区除外),方案经审定后,建设单位申请调整的,按本工作规则执行。
二、调整原则
(一)方案有效期
经审定的方案,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带方案”供地的在办理挂牌出让前),有效期2年。
自本工作规则实施之日,尚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带方案”供地尚未办理挂牌出让)且方案审定已超过2年,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期失效的,则方案超期失效,应重新申报。
调整项目部分建筑单体方案,经审定后有效期2年(计算方式同上),其余未涉及调整的建筑单体方案有效期起止日期不变。
(二)调整原则
1.尚未通过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对有效期内的方案方可申请调整。申请方案调整,应在方案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以上提出,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以上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2.仅因建设单位自身需求,方案审定后3个月内不得申请调整;允许调整的,同一类型事项原则上只能调整1次。“带方案”出让的,挂牌出让前遵照上述要求;挂牌出让后,除规划条件发生变化外,原则上不得调整方案。
3.调整后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以及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并不得影响相邻地块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文物保护等。
三、适用情形
(一)允许调整的情形
以下情形(且不存在不予调整的情形),可申请方案调整,按程序进行审查。
1.法律法规规定变化。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规范等发生变化,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修改,致使原方案无法实施的。
2.不可抗力因素。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或消防、人防、结构安全、公共安全等原因,致使原方案无法实施的。
3.公共利益需要。因城市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用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须对原方案进行调整的。
4.功能品质需求。优化规划总平面、建筑平面布局、外观造型色彩、地下空间等,有利于提升城市风貌和项目品质,更好地满足功能要求和市场需求的。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经评估论证、报区联审会研究同意调整的。
(二)不予调整的情形
以下情形,方案调整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予审查通过。
1.突破强制指标。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强制性内容,突破规划条件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
2.减少配套标准。减少规划条件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服务设施标准,或调整后不符合规范规定、标准要求的。
3.违反技术规定。建筑间距、退界、日照等相邻关系的改变,不符合规范规定、标准要求的。
4.影响社会维稳。调整内容对项目用地内及周边用地产生较大影响,引发社会矛盾或引起多数利害关系人反对、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5.规定约定。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规划条件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
(三)无需调整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确认,无需调整方案。
1.纳入豁免清单事项。方案调整内容,属于《泰安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中未纳入规划管理范畴以及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事项、免于办理方案审查的事项,无需调整方案。
2.因施工图深化设计。由于施工图深化设计,造成建筑平立面、建筑高度、室内外地坪标高、地下空间等微调,或内部隔墙变化,但未改变总平面布局、建筑性质及外立面效果,未突破规划条件及退线退距、日照等控制性要求的,不影响竣工规划核实的,无需调整方案。
3.符合规划核实要求。因现场施工等原因,造成实际建设与审定方案有细微差距,但未改变总平面布局、建筑性质及外立面效果,未突破规划条件及退线退距、日照等控制性要求,项目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时,符合《泰安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无需调整方案。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经研究无需调整的。
四、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提交的申请应说明用地情况、建设情况、调整必要性(包括调整原因、内容、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调整后方案的设计深度,不得低于原审定方案的设计深度。
(二)专家论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调整后的方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研究审定。一般调整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业项目规划审查会研究审定;重要地段、重点区域或重大调整,以及“带方案”出让的,报区联审会研究审定。
(四)公开公示。对方案调整情况和调整后的方案进行批前公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的,进行规划许可变更前公示。
(五)方案调整。经公示无异议(包括异议已协调解决或不影响方案调整的),按程序办理。变更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的,相应进行规划许可变更。
五、其他要求
(一)关于申请主体
1.出让用地及存量用地项目,方案调整的申请主体为土地权属人。
2.“带方案”供地项目,申请主体为原方案申报单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主体为土地权属人,并提供原方案申报单位意见。
(二)关于征求相关意见
1.涉及招商引资等,应提供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意见。
2.因专业审查要求确需调整的,应提供给排水、电力、通信、供热、燃气、施工图审等单位的专业审查意见。
3.因现场施工需要确需调整的,应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应参建单位的证明。
4.原方案实施前或实施中,引发信访事件,经协商一致确需调整的,应提供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关于指标控制要求
1.因方案调整,停车位等配套服务设施指标相应变化,但应符合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以及相关规范规定和配建标准。
2.对同一地块分期建设项目进行方案调整,为准确核定指标,应提供在建或建成部分的测绘报告、完成竣工规划核实部分的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和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书。
六、实施时间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期间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