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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110042264612/2026-02828 发文字号 岱烟法
发布机构 泰安市岱岳区烟草专卖局 发文文号 1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6-07-27
泰安市岱岳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泰安市岱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2026-07-27 10:53:13     来源: 浏览量:   

DYDR-2026-0400001


主要负责人解读:泰安市岱岳区烟草专卖局局长马涛“岱”您读《泰安市岱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图文解读:《泰安市岱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政策解读

简明问答解读:《泰安市岱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政策解读


各基层服务站,各机关科室:

现将《泰安市岱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安市岱岳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7月23日


泰安市岱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持续优化岱岳区烟草市场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及《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岱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岱岳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市场单元布局管理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按照行政区划,以街道、乡镇为界划定基本市场单元。基本市场单元包括镇域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两类。

第七条  镇域市场单元是指单个乡镇、街道行政辖区范围内,统一实施常态化管理的标准市场单元。

第八条  特殊市场单元是指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或特殊政策要求的独立区域。主要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产业工业园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民用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第三章  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标准

第九条  烟草专卖局采用“规划数量+距离限制”模式动态规划基本市场单元零售点办证数量,使市场单元布局规划与经济发展适配。

第十条  基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

(一)烟草专卖局通过量化分析镇域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辖区镇域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

(二)特殊市场单元布局单独划定、单独管理,不纳入其所在镇域市场单元容量。

第十一条  零售点间距标准

烟草专卖局通过量化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化面积、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

单独经营雪茄烟零售点的店址不作为测量其他卷烟零售点间距及测算市场单元容量的参照点。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基本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第十三条  按照辖区基本市场单元持证数量及轮候排序数量与基本市场单元规划容量的关系,将辖区基本市场单元划分为冻结区、平衡区和发展区,分类实施相应划分标准和实施策略。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照顾政策

优抚对象受基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间距不得低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零售点间距标准的60%。

(一)优抚对象范围:

1.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及其他残疾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3.适用优抚政策的残疾类别和等级为:听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言语残疾一级至二级,视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至二级。

(二)优抚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2.在全省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一户一证”);

3.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遗属关系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4.由优抚对象本人实际经营。即本人实际参与进货、定价、资金管理等核心经营环节,并从中获得主要经营收益;

不得将许可证或经营场所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交由其他人员实际控制经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但受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禁止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因经营场所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六条  特殊市场单元中的高等院校、高速服务区、监狱、高铁站申请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但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七条  原持证人为个体工商户且为个人经营性质。若原持证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在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予以受理并重新办理。在办理时,可不受该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限制和轮候排序规定的限制。但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法律关系证明,且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销前2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文书为准)。

享受优抚政策办证的零售户,不适用于此项规定;新申请人必须具备经营资格,并满足年满十八周岁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主体要求。

第四章  禁止设置情形

第十八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八)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九)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一)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二十条  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如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等专业性较强的业态。

第二十一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门卫室、活动板房、集装箱、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七)“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八)“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许可证状态为正常经营及停业。

(九)“进出通道口”,是指学生、幼儿进出学校的所有通道,含大门、侧门、后门等。

第二十四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方式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通过基层服务站政务服务大厅或泰安市岱岳区烟草专卖局公示栏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泰安市岱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岱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岱烟法〔2023〕1号)及关于修改《泰安市岱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部分内容的通知(岱烟法〔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泰安市岱岳区烟草专卖局基本市场单元规划户数明细.doc

            附件2:泰安市岱岳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

             附件3:泰安市岱岳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轮候排序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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